关于运某某无照经销以次充好及不合格鲜牛奶案(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肃州分局 法制科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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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事实: 2003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运某某租住的肃州区西峰乡西峰寺村5组63号院内,现场查获兑入白糖和食用碱的“生鲜牛奶”850公斤。经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为比重、酸度均不符合GB6914—86生鲜牛乳收购标准。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运某某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自2002年8月至2003年5月26日案发,分别以1.44元/公斤、1.52元/公斤的价格从农户中收购两个等级的鲜牛奶40850公斤。期间,当事人为达到以次充好和冒充合格产品便于销售的目的,采取将白糖兑入购进的低等级牛奶或农户已掺水的牛奶中增加比重,或将食用碱兑入已发酸的牛奶中进行酸碱中和后以1.52元/公斤和1.5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兰州生物科技好为尔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鲜牛奶”40000公斤,销售额达61600元。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共用白糖65公斤,勾兑以次充好的牛奶3000公斤,用去食用碱0.1公斤,中和不合格的牛奶350公斤。 二、处理结果: 我局认定,当事人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无照经销以次充好及不合格鲜牛奶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运某某罚款人民币 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三、评析 我们认为案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调查的较为清楚。从收购价格、销售价格及经营数量、金额到掺杂的全过程都一一记录清楚、明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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