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商标侵权行为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当事人的请求书或者群众举报后,如认为线索较清晰,可以进行调查的,将予以立案,立即对案件进行调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既可以主动采取上述措施,也可以应请求人的要求采取上述措施,但是,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时,若请求人要求采取某些强制措施,如责令封存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要求请求人提供经济担保。
↑TOP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决定,当事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TOP
3.哪些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为了有效地保护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既为专用权,当然是注册人专用,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而将禁止权的范围扩大到类似商品及近似商品,则完全是为了有效地保证商标表示商品出处的使用。所以,任何人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明知为假冒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的也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做此规定的目的,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保护那些在市场上比较著名的商标,因为假冒这些商标的商品比较易于识别;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利益,因为有些假冒商品与正牌商品的区别很难分辨的,若因销售者缺乏这种分辨能力而要求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在有些时候是不公平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伪造是指在注册人既不知晓、也未授权的情况下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擅自制造一般是指与注册人之间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或委托印制关系,但在注册人的授权之外制造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标识是禁止买卖的,所以销售上述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一第实际上是一个包容条款,即将前三种行为之外的,且对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以防止不法分子钻法律规定的漏洞,逃脱法律的制裁。
为了便于执行这一规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上一条款所指的侵权行为:一是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2)项的扩大,即将主观意识由明知扩大到应知,将商品由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扩大到任何侵权商品。其中"应知"的范围要求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根据事实做出认定。
二是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这一项规定的关键是"足以造成误认",但并不要求事实上造成误认,只要存在这种可能即可构成商标侵权。
三是有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这一项实际上是追究共同违法者的责任,因为既为"故意",也就是明知对方违法,当然属共同违法了,所以亦属法律禁止之列。
了解了哪些属于侵权行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就应避开这些行为,以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当他人行为构成对自己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时,注册人也应依据上述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
↑TOP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怎样对商标侵权人进行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除采取措施制
侵权外,还可以对商标侵权人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但是,该条并未规定"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4年所发《关于很高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即:"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所经营的全部侵权商品(已销售的及库存的)均应计算非法经营额。对于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对于因侵权人的原因,致实际成本难以确认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的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的乘积,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对于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所经销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购买金额之和;购买金额难以确认的,以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仅人的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的乘积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对于侵权商品的成本或购买金额高于销售收入的,其非法经营额则为该商品的成本或购买金额。"
该通知还同时明确:对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所规定的"非法经营额"也可以参照上述方法计算。
由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细则具有解释权,因此上述计算方法是"非法经营额"的权威计算方法。
↑TOP
5.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是指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为实现该目的而实施的预备行为。
大致说来,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的;(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在剽窃注册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各国都将假冒注册商标列入犯罪行为,对犯罪人予以刑事制裁。我国《刑法》也对此做了以下规定。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比照前述规定处罚。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更具体,也更符合实际了。它不但便于执行,也使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更加充分、有力。与此同时,刑法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最高刑期由3年提高到7年,无疑加大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分子的威慑力量。
为了破除打击假冒注册商标活动中的地方保护,补充规定还规定对不履行职责,包庇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分子的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即比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指出的是,为了保护注册人的利益,《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鉴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允许被侵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假冒商标犯罪,因此被侵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起诉或请求处理商标犯罪行为时,可附带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赔偿其经济损失。
理广告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
↑TOP
6.什么是非法印制商标标识?对非法印制商标标识应如何处理?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但对何为"非法印制"并未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商标法实施细则》的实施机关,在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中对非法印制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因此,综上所述,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是指违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非法印制行为应包括以下几种:
(1)未取得《商标印制单位证书》,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
(2)未取得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商标印制资格而承印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3)违反《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印制冒充注册商标的。
(4)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印制禁用商标的;
(5)印制注册商标时,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1)项的规定,印制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
(6)接受被许可人委托印制商标的,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没有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
(7)印制的商标构成侵权的。
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怍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得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TOP
7.为什么禁止买卖商标标识?买卖商标标识应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商标的使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印在商品上;另一种是印在商品的包装或者标牌上,这就是商标商识。绝大多数情况下,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这种物质表现形式最终使用在商品上,从而达到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目的。由此可见商标标识对于商标的使用是很重要的,不应允许随便买卖。
首先,从商标特性来看,商标是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来标示自己商品的标志,因此它具有专用性,也就是排他性。所以对于一个真正的经营者来说,他不希望自己的商标被别人使用(当然由其监督使用的除外),因则商标标识的买卖是不符合商标的特性的,也就是说商标标识的买卖并不是使用中必然出现的事物。
其次,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全社会的商标法律意识尚处在一个逐步提高的阶段,许多人对商标法律不甚了解。因此若允许买卖商标标识,则会造成商标使用的混乱,从而有可能加剧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再次,假冒注册商标的独罪活动在目前仍很猖獗,而为了实现犯罪活动的隐蔽性,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大多与印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分别进行,二者通过买卖商标标识这个环节来完成假冒注册商标的过程。因此如允许买卖商标标识的话,必然不利于遏制假冒注册商标的流动。
由于上述原因,《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买卖商标标识。对于违反这个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商标标识,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可以撤销期注册商标。如果构成侵权行为的话,还要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责任;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解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的"商标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有时为了严格控制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不允许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而由许可人印制后卖给许可人,这种做法是允许的,不属于买卖商标标识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许可人不监督被许可人的产品质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时,则由于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视为注册人的使用,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TOP
8.什么是商标注册不当?对注册不当的商标应当如何处理?
"注册不当"主要指商标注册人采取欺诈等不正当行为,骗取商标注册或者转让的,其不正当行为一经揭发查实,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立即决定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审查失误也可能产生注册不当。这种情况应当在异议和争议程序中解决。一般来说,要撤销一个已经确定了商标权的商标,是要非常慎重的,否则会给企业带来程度不同的损失。但是,如果这个商标确属注册不当,而且对社会公益、消费者利益或者对在先权利发生重大冲突,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严格评审程序,可以撤销这样的商标。
↑TOP
9.冒充注册商标与假冒注册商标有什么区别?
冒充注册商标与假冒注册商标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前者是一般违法,后者系犯罪。必须严格区分。
所谓冒充注册商标,是指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诡称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如在其商标标识、商品说明书上擅自标上"注册商标"字样?或"注"注册标记,即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对法律规定的违背和对公众的欺骗,但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权益。而假冒注册商标是有意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它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在处理上,前者应受到行政处罚,后者要受到民事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受到刑事制裁。
↑TOP
10.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应如何处理?
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主管机关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 或?注册标记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在未注册,也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2)虽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在未核准注册之前,就加注了"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3)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记。
(4)注册商标因未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手续而被注销后,或注册商标因违法使用而被撤销后,仍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的。
对冒充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禁止其进行欺骗性宣传、使用,封存或收缴商标标识,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TOP
11.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商品上,商标注册人可否使用其注册商标?
我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注册人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外使用其商标,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但是,这种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界限,以不侵犯他们商标专用权为度。
倘若商标注册人想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商品上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应当依《商标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如果在没有注册的情况下,称其为注册商标,也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TOP
|